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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工伤,能享受哪些福利待遇?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27 04:16:08    

工伤患者可享受以下待遇:医药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按原待遇发放,期间护理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标准发放,劳动能力鉴定在1-10级之间可享受伤残津贴等福利待遇。

如果因工伤受伤,且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您可以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在停工留薪期内(即工伤治疗和康复期间),您的工资将按照原待遇发放;

3.在此期间,如果需要护理,单位将负责;

4.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将按照您所在地区的标准发放;

5.如果您的劳动能力鉴定在1-10级之间,您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福利待遇。具体金额需根据材料详细计算。

工伤能享受哪些福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福利:

1.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 工伤康复待遇:工伤职工需要康复工伤的,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3. 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劳动能力鉴定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康复待遇、伤残补助金待遇。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 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伤残津贴。

7.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用人单位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康复待遇、伤残补助金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伤后,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将可以享受一系列的工伤待遇。其中包括医药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按原待遇发放,期间需要护理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所在地区标准发放。此外,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工伤职工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福利待遇。具体情况需根据材料详细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上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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