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新规上线!新疆未成年人“犯罪防火墙”如何构建?律师划重点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11:15:00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刘青霞)6月1日,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此次修订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痛点难点,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多方责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针对公众关心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期“晚报融媒·帮您办”的律师团成员——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丽娟进行详细解答,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问:家庭监护缺位如何追责?
答: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道防线,监护人的责任至关重要。比如,某地一名13岁少年多次盗窃,而其父母长期在外地工作,疏于管教。针对这种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但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还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引导、规劝其改正;并及时制止,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同时,《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如果情节严重,比如监护人长期忽视、虐待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我建议家长朋友们,无论工作多忙,都要主动关注孩子的心理和行为变化。如果因工作原因无法陪伴孩子,可以考虑委托社区或专业机构协助监护,确保孩子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关爱。
问:学校如何应对校园欺凌?
答:校园欺凌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条例》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定期排查并公布举报渠道。
比如,某中学曾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一名学生长期遭受同学的辱骂和殴打。学校得知后,立即启动了欺凌防控机制,对欺凌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向受害者道歉。同时,学校还加强了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校园欺凌行为,《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对欺凌者采取“分级处理”的方式。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心理辅导等;情节较重的,可以转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理进展和处置措施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涉及学生隐私的,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问:网络平台责任有何变化?具体案例如何体现?
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平台在未成年人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比如,某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曾出现涉及色情等内容的节目并上传至网络,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竞酒店、剧本娱乐等经营场所不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并注明举报方式。
结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可知: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呈现全面强化趋势,核心变化包括防沉迷机制法定化、身份核验义务严格化、适龄分类规则精细化、合规体系独立化及社会监督透明化。具体表现在:防沉迷机制从倡导性规范升级为强制性义务;身份核验从被动告知转向动态管控,网络平台在提供即时通讯、直播等服务时,必须核验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否则不得提供服务;直播平台还需建立动态核验机制,禁止向不合规未成年人提供发布服务;适龄提示规则从模糊标准迈向精准分类;合规体系从内部管理扩展至独立监督与社会共治。
问:司法环节如何体现“教育为主”?能否举一个具体案例?
答:在司法环节中,《条例》充分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条例》第三章“预防犯罪的教育”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用。
比如,某16岁少年涉嫌抢劫犯罪。在司法程序中,检察院、法院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该少年来自单亲家庭,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且平时表现良好,只是因一时冲动而犯罪。因此,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并要求其接受社区矫正和观护帮教。
在社区矫正期间,该少年得到了专业的心理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最终,他成功完成了社区矫正,重新融入了社会。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环节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问: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条例》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网信、教育、新闻出版、共产主义青年团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未成年人文明用网和防止网络沉迷的宣传教育。
在实践中,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落实实名认证制度,确保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时能够准确识别身份。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需要屏蔽涉及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
其次,每日22时至次日8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节假日限制为1小时)。这一措施旨在限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防止他们沉迷网络。此外,家长也可以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来限制孩子使用网络的时长和内容。同时,家长还应该关注孩子的网络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行为。
最后,学校和社会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提高他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共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
问:社会力量如何参与预防?能否举几个具体参与方式?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条例》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普法宣传和不良行为矫治工作。
具体来说,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如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等,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社会组织还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学业辅导等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成长中的困惑和问题。
志愿者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力量。他们可以深入社区、学校等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如陪伴阅读、辅导作业等。此外,志愿者还可以参与不良行为的矫治工作,如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等。
政府也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心理健康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项目。这些项目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专业、全面的服务,帮助他们健康成长。